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2條、第3條相關資訊。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2條、第3條之重點如下:

(一)定明行政院為文化獎章頒給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因應行政院文化獎評議小組不列入行政院任務編組,受獎人之遴選、評議由文化部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相關來文及資訊如附件:1060307-11060307-21060307-31060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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