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修正相關訊息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111年1月21日臺教人(一)字第1110007617、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10007705及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10007717號函辦理,檢附相關來文供參。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薪資照給。

2、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薪資照給。

3、親職雙方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1、受僱者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假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請假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