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105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施行

教育部訂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如附件),重點如下:

(一)說明教師職前年資符合「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

(二)教師職前年資是否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之採認方式。

(三)說明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所指「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意義及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

(四)「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五)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任職年資採計提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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