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公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之釋疑說明

科技部於105年4月份曾來文增訂「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前項職務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其認定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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