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函說明事項如下: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各級學校依勞基法進用人員,於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當日應依法放假一天。學校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則工資加倍發給;如於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明定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調移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
(二)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臺灣光復節、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只紀念而無放假,另同辦法並未訂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爰現行教師於前開國定假日並無放假。
(三)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二、詳如相關來文1051025-1及說明Q&A105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