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永久共同居住」之標準,且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雇者有需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者,即符合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相關函釋資料如下: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永久共同居住」之標準,且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雇者有需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者,即符合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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