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簡稱本原則)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刊登日(111年1月28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歐洲藝術教育配合歐盟學制整合已有所變動及配合大學辦理教師持國外學歷申請審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簡稱審定辦法)」等規定辦理所需,本部依審定辦法第27條第2項更新本原則。
二、邇來多校對於辦理旨揭事項均有所詢,爰就本原則藝術文憑第1點規定補充修正文字為「本原則110年12月20日公告修正前已入學就讀下列各國學校者,其取得之藝術文憑依修正前原則辦理送審職級;於修正後始入學就讀下列各國學校者,適用修正後原則辦理送審職級。如送審人持各國舊制文憑、有異議或持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得以個案方式就其專業成就、著作、修業過程等資料,送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審議送審教師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