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3日環署訊字第1108100078號函辦理。
二、證小組委員須具備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大專院校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助理教授(含)以上。
(二)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副研究員(含)以上。
(三)曾任民間團體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滿六年(含)以上且表現 優異者。
(四)長期擔任環境教育志工卓有績效,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
(五)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且環境教育表現優異並獲中央機關 獎勵者。
三、相關遴選原則及推薦件表請參閱環保署網站-最新消息,自行下載使用。
四、請意者於110年5月24日(一)前將推薦資訊送至人事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