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私立學校職員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得運用之處理機制及扶助措施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臺教人(五)字第1140133133號函辦理。

二、私立學校職員如與學校間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得妥善運用以下調解機制及相關扶助措施:

       (一)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查勞動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訂有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二)承上,私立學校無論編制內、外職員,基於與服務學校間之私法聘僱關係,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係由各校於校內章則或職員聘約中訂定,遇有勞資爭議情形,職員得依學校自訂規章循校內程序提起救濟;或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程序處理,如編制內職員就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爭議有提起訴訟之需求,亦得依前開規定提出訴訟扶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