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要點」修正,請查照。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延滯名冊及催收處理情形表」函送程序變更為送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總行,並由總行彙整後按月報送原住民族委員備查。

(二)第七點:逾期授信案件之借保人原得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減免違約金或積欠利息,爰修正為得申請同時或擇一減免違約金、積欠利息。

(三)相關來文及法條修正請詳閱附件:1060620-1 1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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