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日函臺教人(三)字第1090030407號函辦理。自109年2月27日起,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二級國家、地區(含轉機)者,回過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出國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於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
二、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國外疫情變化快速,為避免個人健康遭受感染及降低國(校)內防疫負擔等,建議本校教職工生宜避免非必要之國外行程,如確有需要出國,應於出國前完成報備、請假。針對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者(包括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應落實各種配合措施(包括在校期間全程配戴外科口罩、早晚各量一次體溫、勤洗手等)。
三、如隱匿病情、未詳實說出旅遊史等,都可能造成國內疫情擴散,疾管署可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重罰。 請落實肥皂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及做好咳嗽禮節,做好防疫措施,保護自己同時也保護全校教職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