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業經教育部廢止

教育部來文,於105年12月13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50164406B號令發布施行「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已明確規定職前年資「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任職年資採計提敘之程序等事項,故廢止「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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