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4日函臺教人(三)字第1090031443號函辦理。
二、申請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項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請於假單之事由說明備註「同時間無其他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並檢附親屬關係文件(例如子女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校及教育機構出具之停課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