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 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以院臺科字第10 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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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係科技部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四條第二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
(二)另為免研究人員長期投入新創公司經營,對研究本職可能造成影響,比照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兼任新創公司董事期間合計以八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