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產假起算時間」疑義

一、依勞動部民國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及教育部民國111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73346號函辦理。

二、來文說明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本校依循上述相關函釋辦理產假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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