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釋疑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永久共同居住」之標準,且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雇者有需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者,即符合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相關函釋資料如下:

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

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

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

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