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法條修正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函請學校依勞基法修正案調整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正常工時修正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二)雇主對勞工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5年」,未置備出勤紀錄及未依法將紀錄保5年的罰锾提高為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三)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四)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等5項原則。

(五)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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