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請查照。

函轉勞動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107年7月30日以勞動能發字
第1070509216號令,核釋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
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臺灣地區居留
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
技能檢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